好康報您知!高雄市東區稅捐處配合市政府新聞局辦理「2013高雄跨年晚會活動」,於101年12月31日(星期一)下午4時起假高雄時代大道活動現場設置宣導服務台,除提供租稅文宣資料外,並派員擔任稅務諮詢服務,凡參加本活動之民眾捐贈101年11-12月份發票5張或10張,即可兌換精美宣導品乙份,每人限換乙次,數量有限送完為止,請民眾把握機會踴躍參與。洽詢電話7410141-821或825

高雄市東區稅捐處 宣導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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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經法院拍賣取得的土地,依民法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且強制執行法更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即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目前地價稅是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所以如果取得權利移轉證書是在8月31日前〈包含當日〉,則拍定人要負繳納全年度地價稅,而非按取得月份比例繳交。

稅處提醒,拍定人所取得之土地若屬自用住宅用地,且戶籍設於該址,無營業、無出租行為,可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以節省荷包。如果納稅人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稅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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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不少納稅義務人洽詢,土地變更用途後如何申請才可適用特別稅率?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地上房屋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或有戶籍遷出等情形,改以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嗣後如果註銷營業登記或終止出租或戶籍再行遷入,變更為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依規定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核定,才可以再適用按千分之二的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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