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來電詢問:在上個月出售一筆土地和一棟房子,並委託地政士辦理過戶,後來因為不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必須要重新和買主訂立買賣合約,但是地政士告訴我,重訂合約必須再貼一次印花稅票,而且原來繳納的印花稅不能退還,請問是否屬實?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以開立稅單繳納方式或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的印花稅,如有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的稅款均可在五年內申請退稅。○先生出售房屋及土地而與買主訂立不動產買賣合約,依法應繳納印花稅,後來因故撤銷契稅及土地增值稅申報,再重新訂立不動產買賣合約,依法應再繳納印花稅,而原來已繳納的印花稅,並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適用情形,因此原繳納之印花稅款不能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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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在取得使用執照時,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但是建造中房屋因建屋者經營不善,致無法完成該房屋之興建工程,而由另一建屋者承受,繼續該房屋之建造工程,實質上為營繕工程之承受,而非房屋買賣,免徵契稅。

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打稅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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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非以夫妻贈與時之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

 稅處指出,夫妻之間贈與土地,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由於土地增值稅計算方式係採倍數累進稅率結構,若該次夫妻贈與土地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來土地移轉第三人時,漲價幅度自然較大,須適用較高稅率,由此可見,夫妻間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實質免稅,甚至將來移轉予第三人時稅負反而更重,在此特別提醒民眾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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