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來電詢問,身為中低收入戶且領有殘障手冊,可否減免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財政部85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得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規定,免徵房屋稅。該處依區公所核發列冊低收入戶資料,原已列冊低收入戶者,繼續免徵房屋稅;新被列為低收入戶者寄發輔導函告知可申請免徵房屋稅,新提出申請者依房屋現勘結果,如房屋作住家使用、有居住之事實,即減免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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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民眾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他車輛號牌懸掛在其它車輛被查獲,被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他的疑惑是車輛已經交由業者回收,為什麼還要被處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而所謂的「應納稅額」是指全年應納稅額而言,即使有繳納稅款也不能扣除,因該處罰規定是就轉賣、移用使用牌照的行為加以處罰,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沒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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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張先生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他在103年6月受贈取得分別共有的學校用地,在103年7月向稅捐處申請免徵地價稅,經稅捐處審認該土地屬應徵收而未徵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經實地勘查後,該部分的土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符合免徵地價稅的規定,准予免徵。張先生又在104年7月拍賣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持分土地,104年地價稅開徵時,他卻收到地價稅稅單,感到非常疑惑﹖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19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均有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由所有權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於每年(期)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期)起減免。因此,張先生104年7月拍賣取得的其他共有人持分土地,並未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所以,該部分的土地要以千分之六的稅率來課徵地價稅。張先生了解後,馬上在104年11月提出申請,雖經稅捐處審查後,符合免徵規定,但只能從105年起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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