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來電詢問,身為中低收入戶且領有殘障手冊,可否減免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財政部85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得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規定,免徵房屋稅。該處依區公所核發列冊低收入戶資料,原已列冊低收入戶者,繼續免徵房屋稅;新被列為低收入戶者寄發輔導函告知可申請免徵房屋稅,新提出申請者依房屋現勘結果,如房屋作住家使用、有居住之事實,即減免房屋稅。
稅處特別提醒民眾,如屬初次具備低收入戶資格,可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稅處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惟該減免規定僅適用於低收入戶,領有殘障手冊或中低收入戶住宅則不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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