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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民眾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他車輛號牌懸掛在其它車輛被查獲,被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他的疑惑是車輛已經交由業者回收,為什麼還要被處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而所謂的「應納稅額」是指全年應納稅額而言,即使有繳納稅款也不能扣除,因該處罰規定是就轉賣、移用使用牌照的行為加以處罰,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沒有區別。
稅處提醒車主,車輛老舊不勘使用時,車體交由回收廠商環保回收,車牌取下後,連同相關證件到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並繳清欠繳稅、費及罰鍰等,才算完成報廢程序,而且經監理機關車籍資料登記「環保回收」或「環保車體回收」者,使用牌照稅可比照汽車燃料費,計徵到回收證明註明拖吊日期的前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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