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其遺產縱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土地後應納之地價稅,繼承人負有公同共有繳納責任。
稅處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對於公同共有的繳款書,稅捐機關只會對公同共有人之一寄發繳款書,其餘公同共有人僅會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該繳款書倘未依限繳納,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時,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原有土地、房屋、薪資或存款等均可能被強制執行拍賣或扣押。故繼承之土地未辦繼承登記,建議可選定一個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負繳納責任。抑或僅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公同共有人亦可於收到後一個月內向稅捐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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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所有自用住宅用地辦理信託登記,詢問是否可以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原則上應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惟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屬一人的自益信託,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住宅使用並設籍於該址,未出租或營業,且符合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公畝的範圍內,受託人可檢附信託契約書,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需自次年起才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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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因身心障礙已申請名下愛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最近酒後駕車被警察攔查,除須繳納鉅額交通違規罰鍰外還遭吊扣駕照,事後更收到稅捐處通知,吊扣期間無法再享有使用牌照稅免稅優惠,心想真是損失慘重,懊惱不已。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老王因具身心障礙者身份且領有駕駛執照,依上述規定申請並經稅處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在案;惟日前因酒駕遭監理機關吊扣駕照一年,吊扣期間應停止駕駛,其名下車輛於該吊扣期間亦無法供其駕駛使用,因此駕照吊扣期間雖請專人駕駛,車輛亦不能再適用免稅規定,須等吊扣期間結束後始能恢復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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