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之稅捐,如已逾期未繳納,依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逾30日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會對欠稅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或薪資強制扣押或拍賣,以抵繳欠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鄭先生詢問其養護中心有關醫療使用部分,於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修正公布後,是否會影響其房屋稅之稅率?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常有民眾詢問已經享用過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現在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還能再適用嗎?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