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為推廣最新稅務資訊,特結合大樹區公所2023高雄鳳荔季活動,訂於5月27日(星期六)上午9點半到12點,於大樹區姑山倉庫辦理租稅宣導,當天將設置租稅諮詢服務台,為市民朋友解答地方稅疑問,並推廣電子稅單、檔案應用、統一發票兌獎APP及多項便民的線上服務措施,邀請市民朋友來體驗最暖心的稅務便民服務。

該處也邀請市民朋友樂捐發票做公益,現場捐贈尚未開獎之發票(消費金額需10元以上),並完成租稅小遊戲,即可以指定張數兌換精美宣導品,數量有限換完為止,讓市民朋友充實稅務資訊的同時,也能一起熱心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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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經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父母原所有的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於去世後依舊供家人居住、沒有改變用途,為何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捐處說明,父母死亡後由繼承人繼承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須重新申請,經審核核准後,才能重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地之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而且無供出租、營業使用,又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以一處為限。另外,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繼承人亦可依照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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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土地,設戶籍人如果遷出或死亡,已經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中「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的要件,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有符合規定之人遷入設籍,應重新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等要件之住宅用地。因原經核准自用住宅用地上之設戶籍人遷出或死亡,且無其他符合資格之人設籍該址,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自不符規定之次年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欲繼續適用,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重新提出申請,並自申請當年或次年開始適用。例如:林先生所有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林先生戶籍於109年遷出後,自110年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嗣後其18歲以上之子女於112年遷入戶籍,並於9月22日前重新申請,當年度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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