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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土地,設戶籍人如果遷出或死亡,已經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中「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的要件,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有符合規定之人遷入設籍,應重新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等要件之住宅用地。因原經核准自用住宅用地上之設戶籍人遷出或死亡,且無其他符合資格之人設籍該址,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自不符規定之次年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欲繼續適用,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重新提出申請,並自申請當年或次年開始適用。例如:林先生所有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林先生戶籍於109年遷出後,自110年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嗣後其18歲以上之子女於112年遷入戶籍,並於9月22日前重新申請,當年度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處特別提醒,市民朋友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者,當年即可享有地價稅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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