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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經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父母原所有的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於去世後依舊供家人居住、沒有改變用途,為何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捐處說明,父母死亡後由繼承人繼承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須重新申請,經審核核准後,才能重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地之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而且無供出租、營業使用,又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以一處為限。另外,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繼承人亦可依照規定提出申請。

該處再次提醒,為維護納稅義務人的權益,如符合地價稅優惠稅率規定,請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次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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