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承攬工程契約書依規定,應由書立契約之雙方當事人貼足印花稅票,且經銷花後才可交付使用。承攬工程契約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可就合約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計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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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王先生前來稅捐處申報房屋拆除免徵房屋稅,發現該房屋基地上有騎樓減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故依規定取消適用並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規定,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地上建築改良物層數按比例減徵地價稅。另依財政部91年4月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2296號函釋,騎樓走廊地的認定應以基地上有建築改良物為前提,未經建築之一般空地,無減免地價稅規定的適用;故王先生所有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經拆除而成空地,原減免之騎樓走廊地應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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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翁先生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他母親所有的土地原經稅捐處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他母親在105年死亡後,他仍居住在該土地上房屋,需不需要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可以適用特別稅率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而所謂「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是指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土地所有權一旦移轉(如繼承、買賣),雖然用途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重新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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