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以實貼方式繳納印花稅,憑證貼用印花稅票後,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

該處進一步指出,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應依法銷花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未合法銷花者,一經查獲,按情節輕重,按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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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繳納印花稅,但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不具有契約性質,持法院判決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及不動產移轉登記免貼繳印花稅。

該處舉例說明,持法院判決書或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判決書非由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簽立,不具備契約性質,可免貼納印花稅;但若持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調解書仍是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具有契約性質,仍應按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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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在自家頂樓增建鐵皮屋或閣樓,是否須課徵房屋稅?

該處說明,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稅客體,因此,民眾搭蓋具有頂蓋及門窗之建築物,或是將陽台併入室內使用,這類增建的建物,因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已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依法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併同原有建物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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