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高雄市政府依住宅法規定,制定「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一定面積範圍內,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沒有自有住宅之中低所得家庭或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這些承租戶可向政府申請租金補貼,屋主就會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而公益出租人須在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當年期9月22日前(107年適逢中秋連假順延至同年9月25日)提出申請,才能追溯適用地價稅最低稅率千分之2,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當年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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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針對本市轄區內土地尚未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所有權人,主動挑檔寄發節稅通知書,收到該通知之民眾,記得檢視一下自己的土地,是否符合相關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儘速向該處所屬分處提出申請。

該處表示,如果納稅義務人土地符合以下條件,可以填寫申請書,9月25日前(因9月22日適逢中秋連假順延)郵寄、傳真、遞送至該處所屬分處申請,或至稅捐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利用線上申辦方式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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