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申請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時,發現之前已拆除的房屋仍列於清單中,覺得困惑而向稅捐處詢問,經瞭解該位民眾房屋拆除後,並未向稅捐處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已拆除,納稅義務人應於拆除完竣後,儘速向該處所轄分處申報註銷房屋稅籍,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中才不會有該房屋資料。此外,經核准註銷稅籍後停止課徵房屋稅,也要依法申報,以維護自身納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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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若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場所,而實際交易均在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則房屋稅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稅捐處特別提醒,若於該房屋供辦公或堆置貨物使用,此部分則須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本處所轄分處提出申請,或利用高雄市稅捐處網站(網址:https://www.kctax.gov.tw)或手機掃描下列QR-CORD直接申辦,省時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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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欠繳使用牌照稅車主請儘速繳納,以免因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予以處罰,例如甲君擁有一輛1,597CC的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7,120元,如果欠繳106年度使用牌照稅,而於次年度(107年)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徵原滯欠7,120元稅款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該處呼籲車主自行檢視,如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應儘速繳清欠稅,避免將欠稅車輛開上路,或車輛只要在公共道路上「停車」或「臨時停車」被查獲,仍應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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