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網際網路拍賣的陳先生來電詢問,申請營業登記後,其所有房屋可以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若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無論有無辦理營業登記,均應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為了傳達民眾正確的稅務觀念,特別結合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微風市集」辦理租稅宣導活動,歡迎民眾於8月4日(六)及8月11日(六)上午8時至婦幼青少年館前廣場(鳳山區光復路2段120號) 來參加活動增進稅務新知。

活動當天,該分處將介紹地方稅開徵資訊、多元繳稅管道(包含最夯的行動支付繳稅)、稅單通知電子化、地方稅網路查繳服務等多項便利措施,現場也邀請民眾捐發票做公益,只要捐贈7-8月之消費金額5元以上發票並完成簡單的租稅遊戲,即可兌換宣導品,獎項種類繁多、數量有限、換完為止。捐贈發票將全數捐助慈善團體。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夫妻間相互贈與的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可由當事人選擇在贈與土地時「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指出,其實「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免稅」,「不課徵」僅是本次土地移轉時「暫時」不課徵,當未來該筆土地要移轉給第三人時,就不是以夫妻贈與時的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而是以該筆土地「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是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額來課徵土地增值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