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美濃、旗山、杉林及大樹等地區,部分土地因濫採砂石形成坑洞,目前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列管中,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這些遭列管的農地坑洞在未解除列管前,不得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且不得認定作農業使用,應課徵地價稅,提醒所有權人應特別注意。

該處指出,依據經濟部107年核定修正之「陸上盜濫採土石坑洞善後處理計畫」,坑洞土地為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農業用地,不得認作農業使用,非屬田賦課徵範圍;另行政院農委會亦函示,這些列管的坑洞土地,在未解除列管前,不得核發農業用地作農用證明書,因此這些土地在列管期間不但要課徵地價稅,如果有買賣或移轉,也將因無法取得農用證明,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為維護自身權益,市府特別呼籲所有權人應儘速完成農地坑洞回填,並向市府申請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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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經重劃後第1次移轉,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除了重劃費用可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外,查定稅額還能減徵40%的土地增值稅;但是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則無上述兩項優惠。

該處進一步說明,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因繼承也是一種移轉方式,繼承取得土地是以繼承開始時的土地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已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已非重劃後第一次移轉,除了不能減除被繼承人所支付改良土地費用(重劃費用)外,也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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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詢問甲、乙兩兄弟持分共有房屋乙棟,因房屋重新整修,將原有房屋分隔成A、B二棟房屋,並分別由兄弟二人各取得一棟(甲取得A棟、乙取得B棟),詢問該二棟房屋可否分別設立房屋稅籍?又應如何報繳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之課徵應以整棟為課稅標的,同一門牌號碼之整棟樓房為同一人所有,各樓層自應合併設立稅籍核課房屋稅。但一人同時擁有大樓內數戶房屋,或一人擁有相鄰之數棟房屋,則不論各棟(戶)房屋是否各別辦妥所有權登記,均准予分別設立稅籍核定徵免房屋稅。故房屋分割後,可供獨立使用並具獨立出入口者,可至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分別設立房屋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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