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最近置產購入新屋,拿到土地權狀2張,其中1筆土地是屋前出入的巷道土地,實際供大眾通行,應該可以免徵地價稅,但不知是否還要特別提出申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在私人名下的巷道土地有2類,1類是經都市計畫法劃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此類土地有待政府機關日後辦理徵收,1類則屬私設巷道,多半為建造房屋依法保留的法定空地所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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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針對本市轄區內土地尚未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所有權人,主動挑檔寄發節稅通知書,收到該通知之民眾,記得檢視一下自己的土地是否符合相關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儘速向該處所屬分處提出申請。

該處表示,如果納稅義務人土地符合以下條件,可以填寫申請書,108年9月23日前(因9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郵寄、傳真、遞送至該處所屬分處申請或至稅捐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利用線上申辦方式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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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欠繳使用牌照稅車主請儘速繳納,以免因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予以處罰,例如甲君擁有一輛1,597CC的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7,120元,如果欠繳107年度使用牌照稅,而於次年度(108年)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徵原滯欠7,120元稅款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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