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已依遺贈稅法之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無須再報繳契稅。

該處指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並非透過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上述6種方式者,即非屬契稅課徵範圍。因此,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自非屬契稅課稅對象,且其遺產已依遺產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為免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徵,免再報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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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民眾蔡先生臨櫃詢問,房屋已拆除,為何還要繳納房屋稅?

高市稅處進一步表示,房屋如有拆除,納稅義務人應檢附相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處申報拆除,經稅捐處派員實勘並查證屬實後,自拆除日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但核准註銷前如尚有應納之房屋稅,仍應繳納。如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等證明文件,就只能自申報日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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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聽說合法登記之工廠房屋稅可以減半課徵,經至稅捐處洽詢才知道並非只要合法登記之工廠,房屋稅就能減半徵收,還需符合「直接生產使用」及「自有房屋」才可適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需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才能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所謂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須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在內,而「自有房屋」則須視工廠之組織型態為公司、合夥組織或獨資判斷,例如工廠如為公司組織,其房屋應為公司所有;工廠為合夥組織,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所以除了要合法登記工廠外,尚須符合上述2要件,才可適用工廠房屋稅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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