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課徵田賦之土地,倘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農業區或非農業用地,且公共設施已完竣(即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建設完竣),應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期起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課徵田賦。故上述土地,如經稅捐稽徵處清查發現公共設施已完竣,即未符課徵田賦規定,縱實際供種植農作物等農業使用,依法仍須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期起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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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近來常常詢問,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之私設巷道,可否免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所留設之巷道,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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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位滿頭白髮的阿婆到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查知兩筆土地贈與給兒子大約要繳320萬元土地增值稅後,馬上改口說等百年後再說囉…。這位阿婆說到重點了,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繼承人無需到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民眾辦理繼承時,應先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取得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再到稅捐機關就所繼承的土地繳清欠稅後,持相關資料到地政機關辦理該筆土地繼承登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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