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小姐想要將房地產贈與給姐姐,因從未享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於是向稅捐處洽詢如何申辦,但被告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是不可以適用。

 為減輕自用住宅用地原所有權人之稅負,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部分,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此優惠稅率僅適用以買賣方式移轉案件,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贈與,縱使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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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保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主要重點包括:(一)保障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二)落實稅捐正當法律程序(三)公平合理課稅(四)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及(五)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高市稅處表示,該處指派5名稅務資歷逾15年兼具溝通協調之薦任8 職等以上人員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納保官),包含總處3名及鹽埕、岡山分處各1名,辦理權利保護事項為:協助納稅者進行稅務案件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及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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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及大寮戶政、大寮地政為擴大便民服務並宣導最新訊息,特於12月5日「大寮109年紅豆節」,於大寮捷運站現場提供各項便民服務暨宣導。

稅捐處表示,為活絡現場,三個單位當日除於現場設置服務台提供即時服務外,也會有聯合舉牌呼口號繞行會場,以吸引民眾,增進宣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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