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來課徵田賦的都市土地,若經認定公共設施已完竣,常因被稅捐處通知要開始繳納地價稅而引發爭議,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在此為您細說分明。

稅捐處表示,按照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課徵田賦。該處進一步指出,所謂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係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倘若都市計畫街廓全區計畫道路已開闢完成(亦即道路設施已完竣)且其他設施均已開闢完成,縱然部分土地為未臨計畫道路之袋地,仍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自然無課徵田賦的適用,依法應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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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近日接到王小姐來電詢問,因使用牌照稅逾期未繳納,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的傳繳通知書,為什麼通知書除了欠繳稅捐11,230元外,還要多繳1,684元滯納金及執行費6元呢?

該處說明,稅單經合法送達,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除依規定加徵滯納金(15%)外,並連同本稅一併移送高雄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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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9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利用金融機構、郵局存簿或劃撥儲金帳戶辦理約定轉帳繳納地價稅的民眾,請記得於11月30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夠的存款,以備扣款。

該處提醒民眾,轉帳繳納通知已於10月底前寄發給申請委託轉帳繳納地價稅之納稅人,11月底前請留意預留存款,以利金融或郵政機構順利扣款;若存款不足而無法扣款者,不會再作第二次扣款,該處將另行寄發繳款書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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