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來課徵田賦的都市土地,若經認定公共設施已完竣,常因被稅捐處通知要開始繳納地價稅而引發爭議,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在此為您細說分明。

稅捐處表示,按照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課徵田賦。該處進一步指出,所謂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係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倘若都市計畫街廓全區計畫道路已開闢完成(亦即道路設施已完竣)且其他設施均已開闢完成,縱然部分土地為未臨計畫道路之袋地,仍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自然無課徵田賦的適用,依法應課徵地價稅。

該處並補充,有關公共設施完竣與否的認定,為土地所在地的縣(市)政府,但地方政府業務分工及自治事項各有不同(高雄市為市政府工務局),民眾如對公共設施完竣認定有疑義,可洽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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