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享有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遷移或死亡,致戶籍變成空戶,即無法繼續適用優惠稅率,應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並補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一旦符合條件之設籍人遷徒或死亡,導致戶籍為空戶,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就會被取消優惠稅率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所有權人應主動通報稅捐處,自戶籍遷出日之次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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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為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實現公平合理課稅,貫徹正當法律程序,自106年12月28日起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是納稅者的守護天使,協助幫忙解決稅捐爭議、受理申訴或陳請及行政救濟諮詢與協助,保護納稅者權益。

高市稅處指出,有民眾於私有土地移轉申報現值並辦竣登記後,發現錯誤,向納保官尋求協助期能更正其申報現值,依內政部函釋規定,於辦竣移轉登記後,應不准雙方當事人更改申報現值,但當事人舉證申報時之申報現值顯然錯誤,再經納保官審查檢附相關資料後,因其移轉契約書所載權利價值係按前次移轉現值核計,前次現值顯較公告現值高,乃協調稅捐分處衡酌重新審查,准予更正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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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為保護納稅者權利,提供必要協助,指派5名稅務專業背景人員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經由受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之申請,除納稅者可獲得納保官迅速專業的協助外,亦可經由納保官協助解決稅捐爭議,並減少行政救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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