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其名下一筆土地面積450平方公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收到本處核准函,為何僅同意300平方公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餘面積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該處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同一納稅義務人名下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土地,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可享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優惠。本案屬都市土地,依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核准面積已達上限300平方公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超限部分150平方公尺,只能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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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民眾向法院購買法拍屋,應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逾期申報將加徵怠報金。

該處說明,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民眾向法院標購法拍屋也是買賣的一種,拍定人應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辦理過戶。買賣契稅之核算,係以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按6%稅率核算課徵,但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如標購價格低於標準價格時,則按較低之實際標購價格核算課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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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興建中之寺廟的基地,是否也可以申請減免地價稅?

該處說明,已取得寺廟登記證或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寺廟,登記於其名下專供其使用之寺廟用地,可免徵地價稅。另領有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興建中之寺廟基地,也可申請免徵地價稅,申請期限為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每年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資料,至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次年起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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