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其將贈與一筆土地給配偶,再移轉計課土增稅時,可否扣重劃費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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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表示因本次疫情嚴重衝擊所有娛樂行業,即便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陸續宣布解封,短期間娛樂業者營業狀況亦難恢復疫情前水準。市府為體恤娛樂業者於本次疫情期間的艱辛,主動宣布自娛樂業者復業起至今年12月底止,本市2,250家查定課徵娛樂業者減半課徵娛樂稅,協助業者共渡難關。

市府進一步說明,娛樂業者此次配合市府防疫措施強制關閉營業場所,停業期間娛樂稅由稽徵機關主動停徵。即便隨著解封逐漸復業,民眾對娛樂消費亦會謹慎怯步,業者營業狀況無法立即恢復正常水準,故為即時協助業者渡過本次難關,市府主動調降娛樂業者之娛樂稅額,減輕業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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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陳先生說7月初才過戶買了塊地,認為今年的地價稅應該是繳下半年持有期間的稅金就好!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而取得土地所有權者,規定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在8月31日所登載的所有權人,應負繳納「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

該處進一步說明,新取得土地的人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就算持有期間不滿一年,也必須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因為陳先生是在7月初買地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就是本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必須繳全年度的地價稅!假設陳先生在9月1日之後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那麼納稅義務人就會變成是賣方。該處提醒民眾,買賣土地時若主張以買賣雙方按持有土地期間之比例負擔當年度之地價稅是屬於私權行為,不能依此申請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及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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