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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其將贈與一筆土地給配偶,再移轉計課土增稅時,可否扣重劃費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配偶間相互贈與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僅為夫妻贈與當下暫時不課徵土增稅而非免稅,於再移轉給第3人時計課土增稅時,其為經重劃之土地,仍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扣除重劃負擔費用及依同法第39條之1第1項減徵土地增值稅40%。

如果民眾仍有其他疑問,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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