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5年地價稅於11月1日至11月30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止,請納稅人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稅捐處指出,以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方式轉帳繳稅的納稅人,有更聰明的選擇,於10月27日至12月2日期間,透過APP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繳稅服務網站辦理線上繳稅,免輸入銷帳編號及繳稅金額等資料,既方便又省時,更可免除出門繳款之奔波。

該處進一步說明,民眾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時,可持繳款書至就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或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ATM)及電話語音等方式轉帳繳納,另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則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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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5年下期使用牌照稅已於10月1日開徵,利用金融機構帳戶、郵局存簿或劃撥儲金帳戶辦理約定轉帳繳納使用牌照稅的民眾,請記得於10月31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夠的存款,以備扣款。

該處指出,9月底前已寄發轉帳繳納通知予申請委託轉帳繳納使用牌照稅之納稅人,請不要忘了於扣款日期前預留存款,以利金融或郵政機構順利扣款,若存款不足而無法扣款,該處將另行寄發繳款書催繳,逾期繳納者並依法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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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林先生將所有房屋於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租,經稅捐單位查核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自105年起即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又地價稅之課徵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原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年度中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為避免損及納稅義務人權益,應自原因、事實消滅之次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如查明係全年出租,因該年期(出租當年度)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自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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