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訂立承攬合約(工程合約、勞務合約…)應由立約人按合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如訂立動產買賣合約則無論買賣金額多少,每件合約僅需貼用12元印花稅票。但同一合約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時,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也就是說同一合約書中同時約定動產採購及安裝工程之金額,即所謂「概括承攬」,那麼這份合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以承攬契據較高的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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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出具的收據,除了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外,其餘的掛號費及不屬於全民健保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如:裝置假牙、齒列矯正、整型美容等,都要依據印花稅法規定,由開立收據的醫院或診所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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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2年度地價稅已於102年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原自102年11月1日起至102年11月30日止,因繳納期限11月30日為假日(星期六),依法順延至同年12月2日(星期一)止,只要在12月2日前繳納不用加徵滯納金,但在12月2日以後繳納者,每逾2日按本稅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不再加計利息。現有的繳稅管道已多元化,民眾可持繳款書就近向各銀行、農會等金融機構繳納,每筆金額在2萬元以下的稅款也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便利超商繳納,另外尚可利用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及ATM自動櫃員機等方式轉帳繳稅,該處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稅款,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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