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原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的土地,於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所在地之稅捐處申報,如漏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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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迎接嶄新的2014年到來,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特印製「租稅宣導水果月曆」及「桌上型租稅宣導週曆」,透過以發票兌換,來落實宣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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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區內○○大樓管理委員會來電詢問,將頂樓出租電信業者設置電信基地台並酌收租金,但不知所開立的租金收據是否屬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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