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原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的土地,於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所在地之稅捐處申報,如漏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 Dec 04 Wed 2013 10:20
適用工業用地稅率土地變更使用應依限申報
- Dec 03 Tue 2013 11:30
捐發票送愛心~好康等您拿
為迎接嶄新的2014年到來,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特印製「租稅宣導水果月曆」及「桌上型租稅宣導週曆」,透過以發票兌換,來落實宣導效益。
- Dec 03 Tue 2013 11:29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出具租金收據免納印花稅範圍釋疑
轄區內○○大樓管理委員會來電詢問,將頂樓出租電信業者設置電信基地台並酌收租金,但不知所開立的租金收據是否屬應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