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期房屋稅開徵期間為51日至531日,符合自住房屋條件者,應於開徵40日前,即於322日前申報,當期即可適用,逾期申報,則自申報次期開始適用。同理,每年地價稅開徵期間為111日至1130日,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須於開徵40日前,即為9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始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自住房屋須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另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3戶為限。地價稅自用住宅除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並辦竣戶籍登記之外,地上房屋須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以下,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以1處為限。相關問題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khtb 的頭像
khtb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部落格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