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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民眾詢問,其手邊有剩餘未使用的印花稅票,是不是可以申請退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錯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而印花稅票購買後未使用完畢欲申請退稅與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等情形有別,故無法申請退還。該處建議納稅人多利用開立繳款書方式繳納印花稅,即可解決未使用之稅票無法退稅的困擾。

市稅處貼心提醒,自本(112)101日起,實施印花稅網路申報精進措施,納稅人本人使用自然人憑證等電子憑證報繳印花稅,得免申請帳號,另1次申辦網路帳號可跨區全國適用,歡迎民眾多加使用。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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