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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來電詢問,信託財產所生之地價稅或房屋稅逾期未繳納,是否會對信託財產移送強制執行,受託人之自有財產會受影響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財政部函釋,信託財產所生之房屋稅或地價稅,屬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受託人不繳納,得對欠稅之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又信託財產之房、地稅,是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受託人負有繳納義務,受託人逾期不繳納,稅捐稽徵機關亦可對受託人自有財產為強制執行。準此,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所生之應納稅捐逾期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就受託人自有財產或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以維稅捐之徵收。

該處呼籲,受託人應本於善良管理人妥為管理信託財產,俾免信託財產欠稅,危及本身自有財產;委託人及受益人亦應敦促受託人依法繳納信託財產所生稅捐,俾免信託財產遭受強制執行,損害自身權益。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處電話0800-72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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