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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市民朋友詢問,持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是否需要貼繳印花稅?

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屬印花稅課徵範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繳印花稅。

該處特別提醒,為便利市民朋友,繳納印花稅可就近至稅捐處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網址: https://net.tax.nat.gov.tw/PLRX/Lrx200d01/)線上列印繳款書繳納,省時又便利,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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