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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陳小姐詢問,過世父親的遺產已在去年辦理好繼承登記,怎麼今年房屋稅單還是父親的名字呢?原來陳小姐繼承的房屋屬沒有權狀的未保存登記建物,無法在地政機關與土地一併辦理繼承登記,又未向市稅處提出申請,所以仍是父親(被繼承人)的名字。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市民繼承房屋均須至房屋所在地之分處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房屋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更名登記者,免檢附證明文件,而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地政機關資料可查核,市民須再提供以下資料

1. 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2. 繼承系統表

3. 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

4. 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無人拋棄者免付)

市稅處提醒,常有市民在辦理繼承時,只辦理了土地而忽略了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導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仍為被繼承人的名字。為避免未來徒增困擾,請在繼承事實發生後儘速提出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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