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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市民朋友詢問,繼承或受贈取得土地後,地價稅想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需不需要再重新申請?

該處說明,因買賣、贈與、繼承等原因而移轉的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市民朋友想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優惠稅率,均須重新提出申請且經審查核准才可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無營業(若部分出租、營業,則按比例分算自用及一般用地稅率)

三、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超過部分則計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未滿18歳;民法規定自

    112年起滿18歲為成年),以一處為限。

    該處特別提醒,符合上述條件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之前已經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如您對稅務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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