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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受贈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只要章程載明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為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且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於移轉土地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在111511日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公布後,教育部公布之專案輔導學校如無法於期限內改善,將面臨解散命運,此時賸餘財產歸屬對象將決定原先受贈時免徵的土地增值稅是否會遭追補問題,依規定,如果解散後依章程將土地捐贈給當地地方政府,即無須追補;但如決議捐贈給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者,因該捐贈行為已不符合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即必須追補原先受贈時免徵的稅款,惟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3條明定,追補之稅款由該基金、中央機關或學校於受贈該土地時繳納。

稅捐處提醒專案輔導學校,未來如實際面臨退場解散,於清算賸餘財產時,應特別注意歸屬對象。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2,將有專人向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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