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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在111511日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公布後,部分學校被公告為專案輔導學校,並限期2年改善,該類學校如曾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受贈取得土地,並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應特別注意土地未來使用情形。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55條之1規定,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受贈之土地,其使用仍須符合下列要件,以免被追捕原免徵土地增值稅:()章程載明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捐贈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按捐贈目的使用()符合設立宗旨()土地收益全部用於各該事業。

稅捐處提醒專案輔導學校,如有受贈土地經免徵土地增值稅被列管者,學校未來應更審慎規畫土地使用情形,以避免違規遭補徵原免徵之土地增值稅,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2,將有專人向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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