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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民眾洽詢經重劃之土地欲贈與妻,日後出售時土地增值稅是否可適用減徵40%之優惠?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11項及第28條之2規定略以,「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項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與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第31條第1項第2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其經重劃之土地,準用第39條之11項之減徵規定」。

意即重劃後之土地,經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再行出售土他人,除可適用減徵40%土地增值稅之優惠外,還可將該筆土地重劃費用自漲價總數額中扣減,提醒民眾日後出售時別忘記檢附該張土地重劃費用證明書,以供稅捐機關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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