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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來電詢問,與成年兒子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相鄰且打通,只有自己的房屋設立戶籍,2間房屋的地價稅是否都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必須符合無出租、營業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若沒有符合條件者設立戶籍,原則上就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但如果相鄰2棟房屋的所有權人同屬一人或夫妻個別所有,房屋經打通使用,可以合併認定為1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至於與直系親屬所有相鄰房屋打通使用,因為非屬上述認定為1處的範圍,未設立戶籍的房屋基地就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者,請於當年度9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以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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