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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常有市民朋友詢問,生前訂立「遺囑」規劃財產分配,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應視遺囑分配財產的對象是否包括非法定繼承人;其內容是否具備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而定。

該處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故如遺囑內容為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遺贈予非法定繼承人(通常即配偶、子女以外之第三人),即具有贈與不動產之契據性質,受遺贈人持憑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依所贈與之不動產現值按千分之一的稅率貼繳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遺囑內容為將不動產分配給法定繼承人時,此遺囑屬繼承之不動產契據,不是印花稅課稅範圍,所以繼承人持憑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時,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特別提醒,為便利市民朋友,繳納印花稅,可就近至稅捐處各分處申請開立大額印花稅繳款書繳納,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 https://net.tax.nat.gov.tw/PLRX/Lrx200d01/)線上列印繳款書繳納,省時又便利,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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