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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近日前往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洽詢房地買賣問題,他在多年前出售房地時已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今有意再出售名下房地,想了解是否符合「一生一屋」的條件。

該處說明,「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的差異可從下表分辨:

自用住宅稅率

一生一次

一生一屋

戶籍登記限制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連續滿6年」

建物持有限制

未限制名下房屋持有數量,地上建物須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出售時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土地持有限制

「出售日」仍持有

出售前連續「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土地面積限制

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

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都市土地:未超過150平方公尺

非都市土地:未超過350平方公尺

使用情形限制

「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

「出售前5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

使用次數限制

每人「僅限一次」

「不限次數」

    稅捐處表示,「一生一屋」仍可以享有優惠土增稅稅率10%,其立法目的在於考量自用住宅一般係供家庭核心成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居住使用,放寬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所居住之房地,且僅有該1處自住房地者為限。實務上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最常見「一生一屋」不能適用的3個原因:一、設戶籍人或房屋持有人為成年子女。二、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另有房屋。三、持有或設戶籍未連續滿6年。如您「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適用上或其他稅務的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詢問,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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