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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稅捐繳納文書應在該文書所載繳納期間開始前送達給納稅義務人,如果無法送達本人簽收,亦可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若以上人員都無法收領時,可以將該文書寄存於送達地的地方自治、警察或郵政機關,並將送達通知書黏貼於門首或留於信箱,通知納稅義務人前往領取,且以寄存日作為送達日,發生送達的效力。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接到郵局寄存通知書,表示該稅捐繳納文書已經合法送達,要儘快前往領取,如未前往領取,逾繳納期限30日以上仍未繳納,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管轄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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