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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有一筆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園用地,移轉時可否主張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而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另依財政部87年8月15日台財稅第871959943號函釋,依都市計劃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均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該處提醒您,如想知道移轉之土地是否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先向都市發展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如屬之,請您於申報時一併檢附,方能據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如您仍然有其他疑問,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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