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只要您的土地符合下列規定,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可以課徵田賦喔!

  1. 都市土地:

    依都市計畫編定為農業區或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土地(限自耕農地及三七五減租耕地)、依法限制建築土地(限自耕農地及三七五減租耕地)、依法不能建築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

  2. 非都市土地:

    編定為甲、乙、丙種建築、礦業、窯業、遊憩、殯葬用地等非農業用地土地,於75年6月29日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且符合使用管制規定者。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您的土地符合前述要件,雖可課徵田賦,但土地使用情形屬土地所有權人支配範圍,故須由您主動於今(109)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稽徵機關才可以據以課徵田賦,請千萬別忘了於期限內申請。

    該處提醒您,以前年度已核准的案件,如土地所有權人或農業使用情形不曾變更,是不用每年再重新申請一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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