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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應納印花稅憑證採用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時,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並依法銷花,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所謂依法銷花,指納稅人應於每枚印花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或簽名、劃押代替圖章,但不得以鉛筆劃線銷花,因其易擦拭,無法達成銷花效果。若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另行加頁裝訂方式貼用者,該頁與原件紙面連綴處,仍應加蓋騎縫章,始為合法銷花。另未依規定註銷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例如納稅義務人甲在所訂立合約的附紙上貼滿10張連綴的印花稅票,卻只在印花稅票與印花稅票的連綴處銷花,而沒有在印花稅票與原件紙面連接處銷花,也就是只在中間銷花,而四邊未銷花,依照印花稅法規定,所有10張印花稅票都算銷花不合規定,全部都要被處以5至10倍之罰鍰。

 

該處呼籲納稅人對於印花稅票之銷花,一定要注意稅票與原件紙面連綴處是否已銷花。另為免除逐張貼用印花稅票的繁瑣,及避免銷花不合規定被處罰,建議納稅人可以向稅捐處申請印花稅大額總繳或彙總繳納手續,就不會有漏銷花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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