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在年初辦理不動產買賣或贈與移轉現值申報時,想以前一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詢問最遲應於何時申報?


該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左列規定:一、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二、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如期間之末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則順延至次星期一或假日、休息日之次日。

 

如甲君等訂定契約之日期為104年12月25日,依規定期間末日應為105年1月23日,惟因適逢星期六,按上述規定,末日應順延至105年1月25日(星期一),因此,甲君等只要於105年1月25日前向稅捐稽關申報移轉現值,稅捐機關將依104年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核算土地增值稅;但如甲君等遲至105年1月26日後始辦理移轉申報時,將依據收件日當期(即105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如有類似案件,應注意該筆土地前一年度、當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訂立契約日期及向稅捐稽關申報不動產移轉現值日期等,才能節省土地增值稅負。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