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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如果農業用地被法院拍賣,而且符合拍定人為自然人、作農業使用等要件,義務人(即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人(即拍定人)均可在收到該處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作農業使用等證明文件,向該處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

該處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移轉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等於免徵土地增值稅,僅係延緩課徵,也就是說,如果新土地所有權人再移轉時不作農業使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仍以原所有權人取得時之移轉現值為原地價,如此會增加土地增值稅稅負,除非拍定人也是債權人,否則對拍定人較為不利,但可以減少原土地所有權人的租稅負擔。因此,農業用地被拍賣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均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不提出申請,債權人也不能類推適用民法規定代位行使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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