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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詢問所持有的土地為何無法依89年1月當時的公告現值為原地價移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主張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調整原地價,該土地必須於89年1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稅處進一步表示,土地移轉時即使已檢附農用證明書,但土地於89年1月未同時符合「作農業使用」及「屬農業用地」時,該土地僅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無法調整原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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