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來電詢問,法院判決移轉的土地,因土地謄本上所載前次移轉現值較高,要以高於公告現值的取得前次移轉現值申報,為何不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持法院判決或法院和解筆錄單獨申報移轉土地,應按法院起訴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申報移轉現值。若申報時非以規定的申報現值申報,仍會按起訴日之當期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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