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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土地於法院拍定時作農業使用,權利人或義務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土地於拍定時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該證明書係嗣後補強未符合農用而核發,仍然不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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